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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印發《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
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著名商標認定,推進商標戰略實施,根據《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與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工商局負責著名商標認定工作,市州工商局按照省工商局要求做好著名商標認定相關工作。 認定著名商標由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三條 省工商局設立著名商標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核委員會),負責著名商標審核工作。審核委員會由省工商局分管商標工作副局長任主任,商標處處長任副主任,省工商局相關內設處室、直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掛靠社團組織秘書處主要負責人任委員。
第四條 審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著名商標審核的日常工作。審核委員會辦公室設省工商局商標處,辦公室主任由商標處處長兼任。
第五條 住所(地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商標所有人、注冊商標獨占被許可使用人和被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生產型企業,可以申請認定著名商標。
注冊商標獨占被許可使用人、被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生產型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應取得該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授權。
第六條 根據《辦法》第四條規定,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國內有效注冊商標,注冊并連續合法使用滿3年,省人民政府對注冊時間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二)該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該商標為省內相關公眾所熟知,近3年在媒體有一定的廣告投入;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信譽良好,沒有重大質量問題,近3年在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監督檢測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額達到年度公布標準,且在省內同行業位居前列,近3年保持平穩或增長態勢,沒有出現連續2年較大幅度減少的情況;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區域較廣。
著名商標認定商品銷售額基本標準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申請人設立登記證明或身份證明、申請認定授權書等;
(三)申請認定商標的注冊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商標注冊證、核準轉讓證明等;
(四)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具的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在全省同行業排名的證明原件;
(五)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銷售合同、發票或者海關出口報關單等;
(六)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統計部門出具的近3年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銷售額的證明原件;
(七)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稅務部門出具的近3年納稅額、無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證明原件;
(八)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廣告投入、主要發布媒體的相關材料復印件,包括廣告合同、發票等;
(九)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質量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質量檢測報告、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明等;
(十)申請人及其申請認定商標、使用商品獲得的省級以上相關榮譽、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八條 申請人應按規定的申報時間向審核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可以直接送達或郵寄、快遞方式提交申請材料,也可委托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局轉交。申報時間以申請人直接送達日或審核委員會辦公室的簽收日為準。
第九條 著名商標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將申報期內收到的認定申請在省工商局湖南紅盾信息網予以統一公布;
(二)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審查認為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
(三)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認定商標是否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進行初步審核;
(四)根據初步審核情況,審核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實;
(五)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將申請人名單分送有關部門、消費者委員會和申請人所在地工商部門征求意見;
(六)審核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材料審查、條件初審、現場核實、征求意見等情況,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七)審核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審核委員會委員會議,對審核委員會辦公室的初步審核意見進行復核,提出審核意見;
(八)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對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并將擬認定名單在省工商局湖南紅盾信息網予以公示;
(九)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影響認定的,省工商局下發認定通知并在省工商局湖南紅盾信息網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著名商標: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銷售額未達到基本標準的;
(三)申請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申請認定的商標不一致,或者申請認定的商品超出申請認定商標核定的商品范圍的;
(四)申請人逾期提交申請材料,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未限期補正,或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五)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屬國家禁止、限制生產或淘汰商品的;
(六)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屬國家特殊管理商品,未取得相應批準證書的;
(七)近3年申請人因嚴重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有其他嚴重失信記錄的。
第十一條 對不予認定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由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向申請人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著名商標有效期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原認定的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年度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認定條件、程序和要求按照新申請認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中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法、依規、依程序辦事,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對于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7年3月30日印發的《湖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操作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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